贞操是什么(所谓“贞操”问题……)

青青

近日,《南方周末》的一篇报道《不寒而栗的爱情》在网络、媒体霸屏。报道提到,北京大学的一名男生,因嫌弃同学兼女友是非处女,对女友长时间进行精神上的操控、侮辱、贬损、虐待(如同“主人”对待一条“狗”),导致女友不堪精神压力和迫害而自杀,最终躺在医院“脑死亡”。

于我而言,此事让人震惊的不是男生对女生的精神操控和虐待,而是他这样做的奇葩的理由:不是处女。这种观念如果放在一百年前,犹可理解,但在自由、开放的当今时代,仍然有人坚守着这种旧式的“贞操观”,并且还是发生在开近代中国风气之先、以“兼容并包”为精神传承的北京大学,着实让人吃惊。

即使在一百年前,中国人的“贞操观”也已开始受到抨击。1918年7月15日,胡适在《新青年》5卷1号上发表《贞操问题》一文,对其时有人对“节妇烈女”大加褒扬的论调加以痛斥:我以为我们今日若要作具体的贞操论,第一步就该反对这种忍心害理的烈女论,要渐渐养成一种舆论,不但永不把这种行为看作“猗欤盛矣”可旌表褒扬的事,还要公认这是不合人情,不合天理的罪恶;还要公认劝人做烈女,罪等于故意杀人。随后,鲁迅也立即响应胡适的观点,在《新青年》5卷2号发表《我之节烈观》,明确提出“要除去于人生毫无意义的苦痛。要除去制造并赏玩别人痛苦的昏迷和强暴”“要人类都受正当的幸福!”

当然,胡适并不一律反对“贞操”,只是反对以贞操为名单纯加诸女人一方的道德绑架:贞操不是一方面的事,乃是双方面的事。女子尊重男子的爱情,心思专一,不肯再爱别人,这就是贞操。贞操是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一种态度。因为如此,男子对于女子,也该有同等的态度。若男子不能照样还敬,他就不配受这种贞操的待遇。正如孔圣人所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位北大男生应该反省:为什么他可以有“前女友”,而他的女友不能有“前男友”;女友失掉了“第一次”是一种不可饶恕的罪错,那他的“第一次”在哪里?在这位北大男生看来,女人只能属于一个男人,必须永远为一个男人守贞(至少他的女人过去、现在、将来只属于他),从来如此,本来如此,应该如此,这里没有什么逻辑、没有什么平等,没有什么道义。

如果这位男生仅仅是坚守这种贞操观,非处女不娶,那也是他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对社会、对他人无关痛痒。问题是,他明知女友“不是处女”后,仍然与其保持恋爱关系,不肯放手还她自由,而是百般羞辱她,贬损她,要她无条件顺从自己;让她拍下裸照作为惩罚;逼迫她去做绝育手术,并把输卵管留给自己……种种逾越底线的要求和行为,反映了其内心的扭曲程度。贞操观在他那里已经不是一种观念,而是一种杀人的工具。事实上,其持续施加的精神压迫最终摧毁了女友的心理防线,并酿成了悲剧。

法律如何评价事件中男主的行为?这是媒体集中讨论的热点问题。从实质上看,男主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女主的精神权益,并导致了非常严重的后果,应该构成刑事不法。然而实质的刑事不法还须符合刑法的构成要件,才可能被作为犯罪追究。一般而言,凡具备严重刑事不法的行为,应当尽可能通过解释技术的运用,把它解释为犯罪,但前提是不得明显突破构成要件的限制。遗憾的是,就本案而言,无论怎么解释,很难把男主的行为解释为犯罪(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侮辱、虐待等)。原因在于,刑法对公民精神法益的保护是不完全的(多数情况下,精神迫害行为难以评价为刑法中的行为),但这不妨碍被害人家属通过其他法律手段(如民法)寻求救济。

(作者系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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