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怎么念(罗翔老师为什么说寻衅滋事罪是刑法的耻辱?)

爱生活的丸子

虽然你一定听说过寻衅滋事,但是你未必了解寻衅滋事罪,有人称其为现代的“口袋罪”,也有人称其为“万能罪”,还有人说“经是好经,之所以有时候会出现争议,在于念经的人把它念歪了”……是何原因让寻衅滋事罪这么富有争议呢?

信访钉子户,因寻衅滋事获刑两年

一、什么是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实施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损害结果,从而构成的犯罪。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的行为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点: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二、寻衅滋事罪的前世今生

“寻衅滋事罪”是从“流氓罪”分化而来,流氓罪是 1979 年《刑法》第 160 条规定的一种罪行。因为流氓罪规定比较笼统,在司法实务中难以界定,刑法幅度过宽,极容易造成量刑时畸轻畸重,严重影响到司法适用的准确性,也违反了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所以1997 年修订的刑法将对流氓罪进行了拆分,分为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罪。

立法者又把寻衅滋事罪细化为四种行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随意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

酒后耍酒疯踢坏车门,人家的构成寻衅滋事

三、为什么学者大都诟病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我国刑法的耻辱!”“寻衅滋事有时会成为打击弱势群体的杀威棒,它在不断的侵蚀着法律的根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一直主张废除寻衅滋事罪,在他看来,这个从大“口袋”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罪名,已经成了一个新的“口袋罪”。他认为寻衅滋事罪的内容非常宽泛,且大量使用了诸如“随意”“任意”“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严重混乱”等模糊性词语,而很难确定此罪所针对的具体行为,这违背了刑法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

寻衅滋事罪之所以成为学界争论的焦点,主要是因为它与法治所追求的对公权力的约束有冲突。对民众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有权不可任性”。如果法律规定模糊不清,那么公权力就会成为脱缰的野马。

构成寻衅滋事的新类型

四、寻衅滋事罪的存废问题

今年两会,寻衅滋事罪的存废问题再度引起法律界代表委员关注。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师协会副监事长朱征夫对媒体表示,寻衅滋事这一罪名存在明显缺陷,极易被滥用并造成社会过度刑法化,他提交了一份关于适时取消寻衅滋事罪的建议。

朱征夫从构成要件缺乏明确性、有重复立法之嫌、存在体系上的逻辑错误三个方面详细陈述了取消寻衅滋事罪的理由。法学界和司法界,一直有人在呼吁废除寻衅滋事罪,这次两会更有多名代表提出议案,希望立法部门能够重视。

寻衅滋事罪作为补充性罪名,可以在最大效益上实现刑法的惩罚功能,但是它本身的模糊性与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罪刑法定原则存在冲突,在司法实践中极其容易被滥用,必须提高警惕!

构成寻衅滋事的新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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