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预售 住房预售制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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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预售管理办法》是我国相关部门出台的,针对房地产开发商进行监管和规范的重要法规,其中包括了房地产预售许可证的申办条件、审批流程、规定等详细内容。《房地产预售管理办法》于2007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是我国首个对房地产开发商进行监管和规范的法规。该法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房地产预售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房地产预售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文章目录:

  1. 住房预售制是什么意思
  2. 房地产预售管理办法

一、住房预售制是什么意思

住房预售制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在房屋尚未建成或未达到交付标准时,就开始向购房者销售房屋的制度。这通常涉及到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预售合同,并支付一定的定金或首付款,以获取未来房屋交付后的产权。

详细解释如下:

首先,住房预售制是一种常见的房地产销售方式。在房屋建设过程中,开发商为了筹集资金、锁定客户或测试市场反应,会提前开始销售尚未完成的房屋。这种方式对于开发商而言可以降低资金压力和市场风险,对于购房者而言则可以提前锁定心仪的房源。

其次,住房预售制的具体操作流程一般是这样的:开发商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开始发布预售广告,购房者看到广告后前来咨询并选定房源。然后,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预售合同,并支付定金或首付款。合同中会明确房屋的位置、面积、价格、交付时间等关键信息。在房屋建成并达到交付标准后,开发商会通知购房者办理交付手续,购房者支付尾款并领取房屋钥匙。

例如,某开发商开发了一个住宅小区,预计两年后交房。在房屋建设初期,开发商就开始了预售活动。购房者小明看中了其中一套房子,与开发商签订了预售合同并支付了首付款。两年后,房屋建成并通过验收,小明支付了尾款并拿到了房子的钥匙。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住房预售制虽然常见,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由于房屋尚未建成,购房者无法看到实物,只能依靠开发商提供的宣传资料和规划图纸来了解房屋情况。如果开发商出现资金问题或施工质量不过关等情况,可能会导致房屋无法按时交付或交付后与预期不符。因此,购房者在选择预售房源时一定要谨慎,选择信誉良好的开发商并仔细阅读合同条款。

二、房地产预售管理办法

法律客观: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法律主观: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正文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第八条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一)受理。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二)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三)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开发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送达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不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印章。(四)公示。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第九条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第十一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第十二条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三条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第十四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第十五条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第十六条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房地产预售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房地产预售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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