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开发合同(「以案释法」案例集第八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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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开发合同(「以案释法」案例集第八弹)

今天要连载的是二则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案

干货如下

案例一

李某诉上海有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案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违约金的计算

要点提示

在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中,受托方按约完成软件开发后,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支付合同约定的开发费用,否则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一般情况下,违约责任的确定应尊重合同的约定,但如果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非违约方的损失等因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在当事人提出请求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予以调整。

案情

原告:李某。

被告:上海有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015年7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软件外包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为被告完成“雪球逆向”的开发。第四条费用和支付方式约定:

1.费用:

此项目开发费用合计为50万元(此为税后费用,需缴纳的相关税款由甲方代缴,乙方就一切税务问题免责)。

2.支付方式:

(1)第一阶段:甲方向乙方支付开发费用的25%,即为首期(计12.5万元。

(2)第二阶段:项目进行期间,甲方在项目周期内,分两次向乙方支付开发费用的65%,以供乙方完成日常开发工作,支付比例分别为35%、30%(共计32.5万元),支付时间分别为项目启动日期起40天(8月18日)及80天后。

(3)第三阶段:乙方按照需求,完成开发任务后,符合验收标准,甲方需无条件验收,并支付尾款(10%,计5万元)。另,作为激励,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开发费用的5%(计2.5万元),与尾款一并支付。

(4)第四阶段:维护服务期,总计15天,此期限内,甲方维护版本稳定的需求无需另行计费,不计入项目周期内。

3.违约责任:

(1)甲方有责任按期支付乙方费用,如因甲方自身原因,未能按时交付,则每延期一天,甲方将额外支付乙方总费用的0.5%作为补偿。

(2)乙方有责任按期向甲方交付源代码和设计文档,实现项目中的所有功能,如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按时交付,则每延期一天,甲方将扣除乙方总费用的0.5%作为补偿。如确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能按时交付,则乙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甲方的损失。

涉案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期完成受托的开发任务,并将开发成果交付被告。但被告在支付人民币45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后,拒绝支付剩余开发费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开发费用12万元。

2.被告向原告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自本案立案受理日2016年1月25日起算至实际支付日止,以5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0.5%计算,累计不超过10万元)。

裁判

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以及原告提交的证据,原告提出被告尚需向原告支付合同尾款、网络服务费及其他费用共计12万元,被告并没有提出异议,且表示愿意向原告支付该款项。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开发费用12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由于被告未按期向原告支付剩余的开发费用,故应当承担延期支付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6年1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延期付款违约金,并无不当。关于被告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数额,涉案合同的总费用为50万元,被告已经支付其中的45万元,且从原告与被告法定代表人的聊天记录看,被告亦非故意违约。故违约金的计算基数不应按照合同总价款计算,而是应以涉案合同约定的尾款和激励奖共计7.5万元为基数;此外,合同约定的每天按0.5%计算违约金,亦明显高于原告的实际损失,本院酌情予以调整。

故判决:一、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开发费用120,000元;二、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某延期付款违约金(以人民币7.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累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

案号:(2016)沪73民初99号

网站开发合同(「以案释法」案例集第八弹)

案例二

亚力山顿公司诉探谋网络公司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案

违反附随义务导致合同解除的判断

要点提示

在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中,受托方除应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符合要求的计算机软件及文档,还负有为委托方安装、使用计算机软件提供必要协助、指导的附随义务。如果由于受托方违反协助、通知义务导致委托方无法正常安装、使用计算机软件,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

案情

原告:亚力山顿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探谋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原、被告于2015年3月签订《红酒销售网站开发合同》,但被告对网站的设计和开发并不完全符合合同约定,原告遂于2015年10月21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该案审理中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向原告交付涉案网站的源代码,原告向被告支付合同尾款及第一季度的维护费用。但被告向原告交付的源代码无法进行安装,且不愿意为原告提供安装、指导,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因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还已经支付的合同款项人民币322,579.2元;2.被告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70,7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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