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新规定2020年8月最新规定(员工被“自动离职”引发劳动争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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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自动离职” 引发劳动争议纠纷

□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廖梦若 通讯员 刘中伟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陈丽一直居家打卡上班,为此她就职的公司不再给她安排工作,也没有支付她月薪或生活补助。不久后,公司对陈丽作出“自动离职”处理。气愤不已的陈丽申请劳动仲裁。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将陈丽诉至法院。近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

员工被“自动离职”

2015年11月20日,陈丽入职广西一家贸易公司,担任行政文员。公司与陈丽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合同中并未约定劳动报酬的金额。

2020年春节假期后,受新冠疫情影响,各用人单位纷纷延迟上班。1月27日,公司通知全体员工延迟至2月10日回公司上班。2月3日,公司再次要求全体员工居家办公,电话开机工作,每天在钉钉工作群里做个人情况汇报,算作日常考勤。

公司全体员工线上办公一直持续至2020年7月左右。之后,公司恢复正常办公,却没有通知陈丽何时上班,也没有支付其月薪或生活补助,只为她缴纳了社保。

2020年8月4日,公司人事部员工秦歌微信联系陈丽,告知公司已对她作出自动离职处理,要求她回公司办理自动离职手续。陈丽闻讯既惊讶又气愤,向公司老板求证,未获答复。之后,公司停缴了陈丽的社保,并将其移出钉钉工作群。

陈丽认为公司没有与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属于单方面违约,于2020年8月7日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在仲裁程序中,公司称陈丽2020年2月至6月旷工,一直没到公司值班。2020年6月19日,公司在办公室打印复工通知,也电话通知陈丽到公司报到,陈丽收到通知并未到公司报到,也未向公司请假。人事部于8月4日再次微信通知陈丽到公司报到,陈丽仍未到公司报到。陈丽严重违纪,视为自动离职,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2021年4月9日,仲裁委审查后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公司向陈丽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000元。

公司拒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向青秀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无须向陈丽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000元。

庭审上,公司称,陈丽无故旷工,属于违约行为,公司不应该为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15000元。

“单方面被离职,我觉得十分无辜。公司应支付我经济补偿。”陈丽在庭上据理力争。

关于双方劳动合同解除的方式及时间,公司主张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一直存续至2020年10月13日,因陈丽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关系才自动终止。陈丽则称,公司员工秦歌通知她已被公司认定自动离职处理后,她向公司老板询问过,但未收到回复。因此,劳动关系应该是公司2020年8月12日作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时,公司单方解除。

关于工资标准,公司主张陈丽离职前的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陈丽对此不予认可,主张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4100元,还有2000元至5000元的年终奖。

法院判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青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陈丽于2015年11月20日入职公司,双方于当日建立劳动关系。公司主张其并未授权员工秦歌告知陈丽自动离职,且公司作出的旷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并未向陈丽送达,因此双方的劳动关系存续至陈丽达到退休年龄之日自动终止。但根据贸易公司在仲裁程序阶段提交的陈述书中“该员工属于严重违纪行为,视为自动离职”的内容,与陈丽主张公司通过员工秦歌通知其自动离职相互印证,法院对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根据陈丽的答辩意见及陈丽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陈丽已知晓公司对其作出自动离职处理,且陈丽自2020年7月后未再到公司上班,故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依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因此,公司应向陈丽支付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公司主张陈丽每月工资为2000元,但未提交工资发放表等证据予以证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4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之规定,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陈丽认可仲裁裁决中确定的月工资为3000元,法院对此予以确认,故公司应支付陈丽经济补偿金为15000元(3000元/月×5个月)。

近日,青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公司向陈丽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000元。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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