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不胜防什么意思(诽谤诬陷的杀伤力究竟有多大?——从古代官场政治生态说开去③)

爱生活的丸子

诽谤诬陷到底有多可怕?东汉王充在《论衡》书中有言,“君子不畏虎,独畏谗夫之口”。专事诽谤的“谗夫”,居然比猛虎还要可怕。唐代的大诗人白居易也曾写过这样一首诗:

白居易

放 言

赠君一法决狐疑,不用钻龟与祝蓍。

试玉要烧三日满,辨材须待七年期。

周公恐惧流言日,王莽谦恭未篡时。

向使当初身便死,一生真伪复谁知?

其中就说到,德高望重、位高权重的周公,尽管忠心耿耿辅佐成王,但在面对那些中伤他有篡位之心的流言蜚语时,也不无诚惶诚恐。如果周公在流言盛起时就溘然去世,人们还真不知道他到底有没有“篡位之心”呢。周公怕流言,孔、孟二圣对诽谤同样耿耿于怀。据《论语》载,叔孙武孙毁谤孔子,他的学生子贡就坐不住了,辩称“仲尼不可毁也”。《孟子》也记载,鲁平公准备接见孟子,但因其心腹臧仓从中作梗,极力诽谤孟子,硬是让孟子没有见到鲁平公。

由此可见,诽谤诬陷的“杀伤力”寒气逼人,有德的圣人遇到了难免要打个哆嗦,更别说一般人了。明朝后期的大文豪袁宏道原来是个“官迷”,入行之前自称“少时望官如望仙,朝冰暮热”,但进入官场后开始抱怨起“人生苦短”来,坦陈应酬和公务虽然苦是苦了一点,但真正让他心力交瘁的还是明枪暗箭、防不胜防,说“惟有一段没证见的是非,无形影的风波,青岑可浪,碧海可尘,往往令人趋避不及,逃遁无地。难矣,难矣。”意思是说,那些诽谤诬陷之辞,没有来头,没法辩解,没影没踪,让他上天入地都躲不掉,这样的日子真没法过。

《劝忍百箴》有云,“谤生于雠,亦生于忌”,认为诽谤产生的动机是仇怨和嫉恨。其实,封建官场结党、倾轧、排挤等特性才是诽谤产生的真正温床,不管是发泄个人私仇,还是嫉妒别人政绩,诽谤手段花样百出,或无中生有、捕风捉影,或张冠李戴、移花接木,或颠倒黑白、指鹿为马,让后来观史的人叹为观止。“众口铄金,积毁销骨”。在此情状下,有的官员自然要“窦娥冤”了。

有史料讲到,汉代有个大官叫王吉,素有廉名,然这人有个不良癖好,喜欢时髦艳丽的车马衣裳,“及迁徙去处,所载不过囊衣,不蓄积余财”,世人“服其廉而怪其奢”,纷纷传他能铸黄金。这样,谣言就传开了。说这人冤吧,还有更冤的。西汉还有个官至九卿御史大夫的直不疑,虽是家族中没有兄长的“独苗”,但偏偏有人诬陷他和嫂子私通。无独有偶,东汉时有个叫“第五伦”的大臣,名字取得怪,婚姻也不顺,成了三次亲,每次娶的都是孤儿,但有人竟无厘头地诽谤他殴打岳父,真是冤到头了。

以上这类诽谤诬陷纯粹是人身攻击、道德抹黑,多少可以通过摆事实和“信息发布”来辩解或辟谣。然更多似是而非的诽谤诬陷,当事人却没法辩解,甚至会越抹越黑。北宋年间发生的“乌台诗案”,起因只是苏轼在一次例行性的书面“工作汇报”中,夹了几句牢骚话“陛下知其愚不适时,难以追陪新进;察其老不生事,或能牧养小民”,结果监察御史硬说这是诽谤新政,给苏轼扣上了“愚弄朝廷、妄自尊大”的帽子,把他抓进“乌台”也就是御史台蹲了4个月的大牢。明朝胡惟庸以左丞掌中书省事时,对刘伯温左看右看很不顺眼,指使亲信无中生有地诽谤刘,说他用有“王气”的地营建自己的坟墓,使得刘被猜忌的朱元璋剥夺了官禄,当时刘虽已退隐归田,但因惧怕带来更大祸水,不得不奔赴南京当面向皇帝请罪。

封建官场中的诽谤诬陷,在让当事人百口莫辩的同时,对那些有志于干事的官员也往往带来沉重打击。清嘉庆时的河道总督王秉韬是个雷厉风行又敢得罪人的“主”,他上任后提出“节约治河”的思路,一改过去大修大补的传统,只修理需要修理的河段,禁止滥报浮冒,这下得罪了那些想借此揩油自肥的人。结果,人家私底下奔走谋划,一起诬陷弹劾,竟让王秉韬怏怏去职。

更甚者,诽谤诬陷往往成为封建官场结党拉派、政治倾轧、党同伐异的工具。历史上汉末的党锢之狱、唐中叶的牛李倾轧、北宋中叶的新旧党之争、明末的东林党之祸、清代的文字狱,无不夹带着诽谤诬陷、造谣中伤。官场的相争攻讦,使得国家政局动荡乃至民不聊生。诽谤诬陷的“杀伤力”之大,可想而知。

德国学者诺伊鲍尔说:“谣言是一个专横的创作者兼社会诠释者,没名没姓,而且带着面具。只有极端的怀疑态度才能抵挡它的窃窃私语。”问题是,封建官僚体制缺乏这种“极端怀疑态度”的纠偏机制,不仅不能根治诽谤诬陷,相反在某种意义上充当了诽谤诬陷产生发酵的催化剂。

诽谤诬陷盛行之处,政治生态难以清明。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刀刃向内的勇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在健全完善举报制度的同时,对匿名诬告等行为也高悬纪律和法律之剑。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52条规定,将有关诬告陷害条款由原条例的组织纪律部分调整到现在的政治纪律部分;新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更是鲜明提出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要求,“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及时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消除顾虑,引导干部争当改革的促进派、实干家”,传递了对匿名诬告、陷害造谣坚决说“不”的强烈信号。

诽谤诬陷无论对个人、对社会还是对事业发展都具有很大的“杀伤力”。既不能把依法依规的举报看成是诬告诬陷,也不能借举报之名行恶意诽谤之实,这是历史给我们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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